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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资届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怎么处理?
释义
    出资届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按以下情况处理:1、受让人不知情出资届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风险提示:原股东不能否免除补足出资义务,受让人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请求原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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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