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三个月了又被延长三个月当时纪委通报的时候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是不是证明出不来了, |
释义 | 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措施的时间限制和审批程序,留置期限为三个月,可延长一次三个月,监察机关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批准机关备案,不当使用留置措施需及时解除,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法律分析 这是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期限第一次是三个月,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通常监察委留置的都会判刑。《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延伸 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是否意味着无法证明罪行? 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不意味着无法证明罪行。通报只是对涉事人员的初步调查结果的一种公告,它并不能作为最终的判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以确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最终判定罪行。通报的目的是向公众传达涉事人员的情况,并引起关注,以便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能够公正进行。因此,即使通报中提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仍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和审判,以确保公正和正当的司法程序。 结语 留置措施在监察法中有明确规定,初次留置期限为三个月,可延长三个月,并通常伴随判刑。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批准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纪委通报涉嫌违纪违法并非最终判定,仅为初步调查结果公告。司法程序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公正和正当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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