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 5、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6、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2、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