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工程合同无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工程合格的,可以直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二,工程不合格,但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款也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 第三,工程不合格,且经修复后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一、怎样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按以下方式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 1、工程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报告日为竣工日期; 3、未验收时,以发包人转移占有工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为工程交付日,若未交付,则为提交结算文件日,若未交付未结算,则为当事人起诉日。 二、超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未支付是否违法 只要超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超过上述日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法,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