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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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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