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陵水宅基地转让规定 |
释义 |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陵水宅基地转让规定主要报案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无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前几款规定以书面方式确认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庭院用地的面积、位置、界限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即具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效力。 3、由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4、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陵水宅基地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农村村民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4、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县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陵水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后,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其中,占用林地的,在办理农转用手续前应当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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