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如何规定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刑法中如何规定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 1、刑法中对生产有毒食品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 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 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 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食品案件解释》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 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第1款规定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上述第2款规定的行为,是否符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也属于在食品中“掺入”禁用物质。然而,并不是任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 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都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例如,在种植稻谷的过程中,只要秧苗出现病态,即使还没有抽穗,也会使用农药。即便将并未成熟、更没有加工的稻谷评价为“食品”(这种解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也不无疑问),但在秧苗还没有抽穗时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属于在“食品”中 “掺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本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由于规定本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故对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本罪。另一方面,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也完全可能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但行为特征与本罪不相符合的,只能视行为的具体内容与结果,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但本罪是抽象的危险 犯,后者是具体的危险犯。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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