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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意思?我们的赔偿到底该问谁要?
释义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赔偿根据法庭判决向被告索要。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有什么情形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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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