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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