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赔偿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1、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 2、客观上有造成他人的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对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标准 从受害人角度 1.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从侵权人角度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扶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客观需要角度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1、调整与抚慰功能 首先,受害人在自己的非财产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无法确定其损害数额,此时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对其非财产性损失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济和帮助。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的时候,对其进行适当金钱上的补偿,也比较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2、惩罚功能 是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之一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民事责任一般以维护现有利益的特点,而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一般有刑法通过刑罚进行调整。但是作为民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必将有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以及对于人们日常行为的必要引导。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若能够在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那么就必将寻求到惩罚违法行为人和救济权利受害人的最佳平衡点。 3、替代补偿功能 在受害人的心理、生理、精神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可以直观的计算出,并且也是难以估量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恰好可以通过金钱的补偿以替代承担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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