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性岗位不能转正,理由如下: 1、公益性岗位不能升职,更不能转正。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2、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3、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1)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2)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4)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申请公益岗位需要什么条件? 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条件如下列所示: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4、夫妻双失业的下岗人员; 5、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 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7、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市政府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不能升职,更不能转正。公益性岗位是地方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群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普通岗位,不能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