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如何变更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没有资质,但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人;或者被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人;即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人。 简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日期怎么约定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关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发现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及时互相督促办理延期手续,以免施工许可证失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如何认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如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无效;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行为的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无效;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无效;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无效;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无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情形认定无效:1、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订立的合同,如不招标、肢解招标、虚假招标、恶意招投标;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合同,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是: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2、违法招标、投标或者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以及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3、违法分包、转包,应当认定无效。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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