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包括建筑物、土地附属物、使用权、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抵押人可以将这些财产一并抵押,并需在登记时设立抵押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被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海域使用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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