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都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有:遵守管理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履行执行义务 一、一般物业合同怎么签吗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业委会自管小区有没有权利收物业费 业委会自管小区有权收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三、谁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只有一个业主,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是否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时,建设单位履行了业主的交费义务,当然应该拥有业主的权利。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应适用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文件资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此时,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执行。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时组织、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行使。 据此,建设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因其履行了物业费的交费义务,可以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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