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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太原市春节让放鞭炮吗?
释义
    山西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太原市市下列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乡除外);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除外);尖草坪区(西焉乡、马头水乡、柏坂乡、阳曲镇除外);晋源区(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除外)。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生活环境,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太原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供销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下列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乡除外);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除外);尖草坪区(西焉乡、马头水乡、柏坂乡、阳曲镇除外);晋源区(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除外)。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以下简称“禁放区”)范围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烟花爆竹。
    生产和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准向禁放区范围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非经太原市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范围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个人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零售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未经批准运入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并处责任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条,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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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