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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举证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吗?
释义
    1、开庭举证时间并不是一定不得少于十五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3、?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当事人依照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进行承担?
    由举证人证人或侵权人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责任由举证人或者是侵权人进行承担。在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了之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对举证的证据进行核实,如果是真实的话就可以作为证据。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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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