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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将指标分类方法GB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修改后指标分类表述更确切,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其中,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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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5: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