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债的担保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于法定担保性质。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设立的担保。大多数情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 3.区分的意义 区分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的意义在于: (1)设定条件不同。法定担保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担保即存在于特定财产之上,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而约定担保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为成立条件。没有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无从产生。 (2)功能不完全相同。法定担保以维护交易上的公平为目的,带有社会政策之浓厚色彩,其作用仅在于保全主债权。而约定担保大多带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定金担保和各类物上担保除外),因而又称为融资性担保。 (二)民法典上的担保、特别法上的担保与判例法上的担保 1.民法典上的担保 民法典上的担保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由民法典加以规定的担保形式。在大陆法系,民法典是担保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担保的主要类别是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下来的。 2.特别法上的担保 特别法上的担保是指专门的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是各种具体的抵押权。如林木法中的林木抵押权,证券法上的证券抵押,汽车抵押法上的动产抵押以及商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商事质权等。 3.判例法上的担保 判例法上的担保是指在判例实践中逐步确立和认可的一些担保。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权利转移型担保。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认识担保的立法调整特点以及现代担保制度的变化发展。 (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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