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以下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还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不要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忽视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撤销权的主观要求要求债务人与他人有恶意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行使受益时知道债权有害,即受益人也要有恶意行为;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履行期满后3年内行使的,可以适用期限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进入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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