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如果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都属于应该回避的范围。归结起来,只要仲裁员有可能不能公正裁决,都应回避。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