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不一定要净身出户,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权。如自愿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应以不影响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净身出户需对方同意,否则法院不做出判决。《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法律并未规定过错方离婚后要净身出户,只是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进行了规定。如果双方自愿签订其中一方净身出户的协议,并且约定要净身出户的一方自愿履行,则可以“净身出户”,但应以不影响其基本生活为前提。若以对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对方并不同意的,法院不会做出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判决。但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一点的说就是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出门。《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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