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为出现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 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5、承租人擅自转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能算是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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