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间谍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