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2)对于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4)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2、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 (1)撤销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 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3)解除须有解除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4)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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