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两年后是否仍受限制? |
释义 | 失信人员两年后解禁,但严重情节可延长一至三年。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删除条件包括履行义务、执行和解、书面申请、财产无法执行等。删除后重新纳入的情况也有规定。参考资料: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 法律分析 失信人员两年后就不限制了,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9、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结语 失信人员两年后解限,但如有暴力威胁或多项失信行为,可延长一至三年。如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履行义务、执行和解、书面申请、财产无可执行线索等。删除后若再次失信,可重新纳入名单。删除信息后六个月内再次申请纳入名单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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