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 |
释义 | 律师分析: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它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刑事案件中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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