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人有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在保证期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