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起管辖异议的交纳50到100元的费用。 一、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 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