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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减刑假释怎么办有人知道吗告诉我
释义
    减刑、假释的程序适用对象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犯罪的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审理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有必要开庭的其他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解释》第448条)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减刑、假释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最高法解释》第456条)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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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