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问题 |
释义 | 中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累犯和因杀人等八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减刑主要适用于少数自由刑,不包括权利刑、财产刑和生命刑的减免。 法律分析 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 1、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2、累犯以及因杀人等八种法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及改革探讨 《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及改革探讨》是对刑罚执行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现行刑罚执行制度中,不得减刑、假释的问题备受关注。本文将从刑罚执行的法律框架、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在保证公正和人权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实现刑罚的效果最大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将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进行思考,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通过这一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刑罚执行领域的法律实践和改革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和观点。 结语 《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及改革探讨》深入研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保证公正和人权前提下的合理运用。本文从法律框架、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入手,探讨了刑罚效果最大化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途径。同时,提出了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为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希望这一探讨能为刑罚执行的实践和改革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和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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