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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跟前任分手后还能向他索要共同花费的钱吗
释义
    一、分手后是否能向前任索要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前任分手时已经给付的共同花销,另一方能否要回
    1、不能。
    2、如果前任分手时自愿将共同花销部分作为分手费给付另一方,属于民事自治事项,视为前任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合法有效。
    3、已经完全履行赠与义务,财产已经转移的,该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前任不能再要回该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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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