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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分权原则是什么
释义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适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当事人是否适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认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什么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能作出比初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不利益”的内容,包括实体法上的利益,还包括程序法上的利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如果上诉审判将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上诉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新审理)。在立法上,这一原则表现为上诉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
    民事上诉程序确立和遵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存在着充足的法理根据,主要有:
    1、维护上诉制度和实现上诉目的的必然要求。上诉制度目的之一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再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上诉获得较初审判决更为有利的上诉判决;
    2、处分原则和司法消极原则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中立地解决私权纠纷,民事上诉程序中则必然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上诉人提起的上诉请求实际上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3、辩论原则和禁止突袭判决的客观要求。如果上诉法院可以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而作出判决,则意味着上诉法院对超出上诉请求范围的事实证据依职权探知并作为判决根据,从而违背了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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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