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二)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三)全家户口本;(四)特殊情况下需提供以下材料:离婚或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包括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配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再生育书面证明;收养人提供收养证明或收养公证;夫妻一方或其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丧偶的,提供符合条件的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和丧偶证明。 法律客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