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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外就医一般批准多长时间呢?
释义
    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我国《监狱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保外就医的批准期限:《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程序大致是:先由监区准备好办理保外就医材料并报监狱批准,监狱批准后材料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局同意后材料返回监狱;监狱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后放人
    一、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什么?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构批准。批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构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构,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构。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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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