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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担保期间可以约定吗
释义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的房产不恶意随意转赠或出售,必须结束担保以后才可以,否则违反担保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贷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担保,这里的担保是指用房屋作为债务履行的抵押。,(二)因为贷款的房子,已经事先抵押给了银行,所以,只能就房屋的剩余价值进行抵押。如果用房屋全额做抵押的,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再后设定的抵押权。,(三)设定抵押的房屋,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后来的债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卖掉。,(一)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二)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民法典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三)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了,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有效,转让所得价值优先清偿抵押债权。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无效。,借款人借款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债务担保的,借款人可以提供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如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等,如果借款人把抵押物转让了,此时我们作为债权人的话,是要注意自己的权益的保护的,如果无法处理的是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自己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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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