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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名称变更了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释义
    公司名称变更了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名称的变更不等于公司主体变更,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之前签订的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
    一、劳动合同变更中应注意什么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
    二、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投资人变更,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且公司投资人变更不等于公司变更。除非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单位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改变公司的规章制度吗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变更也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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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