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证监会14日通报:经查明,2017年2月到5月期间,厦门北八道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组建控制了一个分工明确的操盘团队,通过多个配资中介,筹集资金数十亿元,进行次新股炒作。北八道利用300多个股票账户,100多台电脑,10多位操盘手同时交易,大量使用配资,操纵包括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胜股份等次新股,期间累计获利9.45亿元。同时,证监会披露,北八道集团高管及相关人员拒不配合调查,财会人员为销毁证据抓伤证监会稽查人员。证监会表示,目前该案已经过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证监会将对北八道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没款总计约56.7亿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