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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决执行的时间限制
释义
    缺席判决将在75天后实施,对缺席方不利。法院在前15天将送达判决书,若缺席方60天内未出席,则判决书立即生效。出席方将获得利益,因未能为自己辩护,判决书倾向于出席方。
    法律分析
    缺席判决后将在75天后实施。因为前15天法院会把缺席判决书送到缺席的那一方手中,而接下来60天内缺席的那一方如果还没有出席的话,缺席判决书会在这75天后立刻成立并且被实施,这样对于出席了的那一方是有很大利处的,而对于缺席的那一方是没有利的,因为没有为自己这一方辩证,从而判决书会倾向于出席的那一方。
    拓展延伸
    判决执行的时效性问题
    判决执行的时效性问题是指在法律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是否能够及时进行并完成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如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当事人的合作程度、执行机构的效率等。时效性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判决失去实际效力,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加强执行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优化执行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监督等措施。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
    结语
    缺席判决在75天后生效,这期间法院会将判决书送达给缺席方。若缺席方在60天内仍未出席,判决书将立即生效并执行。这对出席方有很大利处,而对缺席方则不利,因未能为自己进行辩护,判决书可能偏向出席方。判决执行的时效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量,需要加强执行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优化执行程序,同时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
    法律依据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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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