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重大财产损失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知识产权罪门槛降至30万,什么是知识产权 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指导意见》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资质等法定义务; (二)未审核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的权利证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含高仿假货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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