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释义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赔多少钱?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合同待遇本人不续签,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谁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签不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一种是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但在实践中,在就此发生争议时,往往各执一词,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又认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也即劳动者应当举证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用人单位虽然愿意与其续签,但是续约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也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该单位已向劳动者发出续签请求,而且续约条件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或者在原劳动合同条件上进行了提高。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立法精神,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也即单位可以举证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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