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缴纳企业的所得税后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是 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6)支付优先股股利。 (7)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8)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法 二、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