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一、哪些情况公安机关是可以被提出行政复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