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特别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需向上级机构申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行政行为需向总站申请;公安边防部门行政行为需向上级边防部门申请;公安派出所行政行为需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和实践问题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和实践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包括受理申请、审查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复议决定等。其次,公安机关在实践中还需面对一系列具体问题,如复议时限的合理安排、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效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关注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问题,确保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和实践问题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结语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和实践问题是一个重要课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包括受理申请、审查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复议决定等。同时,公安机关还需解决复议时限安排、决定合法性和效力、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具体问题。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关注复议制度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确保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深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和实践问题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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