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定 |
释义 |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申请流程如下:第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十八条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行政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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