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 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1、行政处罚由具有 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 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 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授权实施 行政处罚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哪些政府单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知道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有哪些,一方面是具有法宝等一下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这个很好理解,属于代表国家待命的相应权利,而对于一些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我们要有清楚的认识,能够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是具备特定的条件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