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有出入地下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车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防止划伤、碰伤车辆。 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车辆应及时清洁,不洁车辆不得入库,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不得进入车库。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源。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车支路车礼让干路车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出入磁卡、车内不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车锁位由车位拥有使用全人自行维修保养。 在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物业不尽责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加以记录。最好是以拍摄的方式进行取证,有明确的时间记录和原始拍摄凭证,便于法院核实真伪。 如果是小区内出现的违章建筑、地下室出租等问题,最好先向居委会、街道、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并保存好有关机关受理记录。对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处理,比如公告、通知等加以记录、拍照,这样可便于法院处理,也容易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