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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包括哪些
释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各地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在公开签约期限内签约,还会设定各种签约奖、搬迁奖等。在实践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些压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手段包括:将被征收房屋的部分面积认定为违建,以重置成新价作为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压低房屋装修补偿等等,被拆迁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特别注意。
    一、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申请赔偿
    1、赔偿请求提出。赔偿请求人(受害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侵权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行政诉讼提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已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及审理。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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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