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地点:女方居住地法院可行吗 |
释义 |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做出规定:对于离婚、身份关系等案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华侨的离婚案件,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起诉离婚在女方居住地法院可以吗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身份关系、离婚等案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华侨在国内或国外结婚的情况,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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