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