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试用期开除员工是否需要作经济补偿,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员工试用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给与员工补偿; 2、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或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考勤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5、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